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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關於本會 | |
會長 / 理事長 : 黨以石 中文:淡江大學全球政經系系友會 ◆成立時間:111.03.29 |
沿革 | |
113.09.01 改選 - 黨以石(3屆) 111.03.29 成立 - 陳彥甫(1、2屆) |
組織章程 | |
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系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111年04月16日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系友聯誼交流、交換工作經驗並輔導在校系友及協 助系務運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址於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學系。 第四條 本會得在各地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系友,增進彼此情誼。 二、發揮系友力量,相互提攜。 三、舉辦交流活動,提供在校生及系友就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母校推展學術活動與系務發展。 五、配合校系活動,促進畢業校友返校參加。 六、服務社會,提升母校母系榮譽。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學系(所)畢業,肄業或轉系進入者,自 動成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學系(所)之教職員,或對本系(所)有 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7至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三、聘請工作人員。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督導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 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監事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以1次為 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分別由政經系系學會會長、副會長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 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 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補助收入。 二、捐獻收入。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04月1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