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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关于本会 | |
会长 / 理事长 : 党以石 中文:淡江大学全球政经系系友会 ◆成立时间:111.03.29 |
沿革 | |
113.09.01 改选 - 党以石(3届) 111.03.29 成立 - 陈彦甫(1、2届) |
组织章程 | |
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系友会组织章程 民国111年04月16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系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促进系友联谊交流、交换工作经验并辅导在校系友及协 助系务运作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设址于新北市淡水区英专路151号 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学系。 第四条 本会得在各地设立分会。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联系系友,增进彼此情谊。 二、发挥系友力量,相互提携。 三、举办交流活动,提供在校生及系友就业谘询服务。 四、协助母校推展学术活动与系务发展。 五、配合校系活动,促进毕业校友返校参加。 六、服务社会,提升母校母系荣誉。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在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学系(所)毕业,肄业或转系进入者,自 动成为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曾任职或现任职于淡江大学全球政治经济学系(所)之教职员,或对本系(所)有 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 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三条 本会置理事7至9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 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2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 序递补之。 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二、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三、聘请工作人员。 四、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推选1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督导事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 1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事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 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监事长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以1次为 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条 本会得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分别由政经系系学会会长、副会长任之,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 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 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1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 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 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 员(会员代表)以代理1人为限。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 之。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 解散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理事 会议、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 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经费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补助收入。 二、捐献收入。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 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 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111年04月16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