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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關於本會 | |
會長 / 理事長 : 陳昱均 ◆成立時間:89.06.17 |
沿革 | |
111.08.20 改選 - 張園宗(第10屆) 104 改選-陳昱均 102.03 改選-陳維鈞 101.03 改選-葉啟棟 95.07.22 改選-李述忠 93.08.21 改選-鄷隆恭 89.06.17 成立-黃明達 |
組織章程 | |
修訂日期:2019/12/1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會名為淡江人資訊協進會,〔簡稱淡江資訊會〕。於章程中,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宗旨為提昇會員間之友誼,獎助 並提攜淡江大學學弟妹,以及促進資訊業之發展。 第三條:本會主要成員為畢業(或肄業)於淡江大學,從事或應用資訊相關技術之師長及校友。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提供獎學金,以獎助優秀或家境清寒之學弟妹。
2. 定期發佈社群訊息,以了解會員間之動態與資訊新知。
3. 舉辦活動,以提昇會員間之友誼。
4. 隨時提供求職求才訊息。
5. 進行產學合作,並可進行專案服務或舉辦教育訓練等活動。
6.其他有益於資訊業及社會之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 員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者,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下 列兩種: 1. 普通會員:凡符合第一章第三條及第四條者,則為普通會員,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整。
2. 贊助會員:其他為贊助會員,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500元整。
第八條: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為時,得經由理事會 決議,予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如有下列行為者應予取消其會員資格: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第十二條:會員經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1. 本會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但贊助會員除外。
2. 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參與權。
3.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但罷免權之行使必須有會員半數以上之簽署,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依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法辦理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一十五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員中,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遇有缺額時依得票次序遞補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議決會員復權之申請。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5.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6. 聘任及解任工作人員。 7.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8.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 務須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 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會之決議執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會議者,經理事會議令其退職者。 4. 被罷免或撤職者。 5.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提名且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或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因任務須要得設置各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各委員會召 集人由理事長提名且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或變更時亦同。其組織簡則由各委員會 擬訂,提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由理事會劃分類別並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 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二種,由 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 年召開一次。但理事會認為需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本會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 、時間、地點、議程等通知各應出席人 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依下列方式籌募: 1. 常年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之運用,宜遵守下列原則:
2. 社會各界人士捐款。 3. 事業費。 4. 基金及其孳息。 5. 其他收入。 1. 聚餐或會議期間之用餐,以食用便當為原則,以節省開銷。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關本會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一至2. 動用資金超過理、監事會授權金額之活動,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方能動用之。 六月份申請入會者,須繳納全額之會費,七至十二月份申請入會者,只須繳納半數即可。 第三十七條:本會新年度之預算應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 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所收集會員資料,如辦公室專線、住家電話、手機號碼、傳真號碼、E-mail位址、與 聯絡地址、…等,皆視為個人隱私資料且保存於本會,不得外洩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